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民初2484号
原告:**,女,汉族,1968年7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新城区太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宏远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兰***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兰***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西安宏远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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