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2民初14352号
原告:**,女,汉族,1968年7月20日生,住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新城区太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宏远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西安宏远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8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
二0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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