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宏远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宏远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2民初14352号    原告:**,女,汉族,1968年7月20日生,住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新城区太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宏远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西安宏远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8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     二0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