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延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陕西宏延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延安红景天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602执48号
陕西宏延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安红景天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602民初177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延安红景天工贸有限公司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红景天工贸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延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电梯维修、保养费用45800元,违约金5000元,合计508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93.5元及执行费66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中查明及采取措施:1.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延安红景天工贸有限公司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其并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延安红景天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登记部门、互联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本案已对被执行人延安红景天工贸有限公司作出限制消费令。 4.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延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延安红景天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602执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秦 志 鹏 审 判 员 演 晴 利 审 判 员 李 强
书 记 员 惠 永 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