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延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陕西宏延西奥电梯有限公司、陕西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02执213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延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红化三期供热综合服务楼5、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6986376G。
法定代表人:许全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东苑小区6楼1-201室,同意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6715015863。
法定代表人:将进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陕西宏延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民终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795815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2438元、执行费20358元。2021年11月25日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延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递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执21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志鹏
审判员  演晴利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