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延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陕西宏延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延安青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02执268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延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被执行人:延安青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延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青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02民初47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延安青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陕西宏延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30302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17元、执行费4445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1.,经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延安青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延安青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本院将执行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延安青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短信送达,被执行人延安青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未实际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延安青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延安青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财产,各类互联网账户。在延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对被执行人延安青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延安青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在工商税务登记部门查询,也未查询到可供执行执行财产线索。车辆登记部门有登记信息,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因无法找到该车辆,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延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该车辆的下落,故暂无法处置。 3.2021年12月5日案件承办人以电话通知申请执行人来我院进行终本约谈,案件承办人将我院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让申请执行人进行查看与阅读后,申请人无法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延安青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延西奥电梯有限公司阐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延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602执26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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