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02执268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延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红花三期供热站综合服务楼5、6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延安华苑伟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49号楼5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陕西宏延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安华苑伟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法院(2020)陕0602民初47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延安华苑伟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宏延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延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案件款223750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34.5元、执行费3256元。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延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华苑伟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执行人延安华苑伟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25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人民法院(2021)陕0602执2684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淮**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