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02民初5267号
原告:陕西宏延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许全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国旗,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文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陕西宏延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诉延安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宏延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宏延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宏延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65元,原告陕西宏延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3882.5元。
审判员冯婷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