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宇航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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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02民初3468号原告:陕西宇航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王晔,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思龙、杨辉,系陕西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安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袁麦昌,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呼生智,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宇航科技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安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宇航科技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陕西宇航科技工业有限公司承担2529元。 审 判 员 赵 莎 二0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任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