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延安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袁麦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629民初941号
原告:***,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延安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丽融大厦八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与被告延安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袁麦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亚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