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02民初3064号
原告:***,男,汉族,大专文化,榆林市子洲县人,现住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代理人:万雅兰,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30399797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延安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733.50元。
审 判 员 ***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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