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岳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华岳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延安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华岳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延安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602民初4381


原告陕西华岳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爱东,男,汉族,196751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延安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加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现住址不详。

原告陕西华岳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安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准确,经多次查找均无法找到被告,致使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华岳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0元,原告已预交,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国强



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杜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