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4030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号招商银行大厦27层12701号。
法定代表人:牛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校兵、***,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岳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我爱我家1-3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告陕西华岳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华岳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10元,减半后30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郝杰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宁莎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打印:扈艳红校对:***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