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初24728号
原告:河南省联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中兴节能环保产业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7167396X7。
法定代表人:陈合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米慧鑫,河南言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宏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硅谷商务中心****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42WGWXH。
法定代表人:穆晓雨。
原告河南省联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宏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联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联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河南省联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 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