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联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省联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市瑞琳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2550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联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776号中兴节能环保产业园37号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7167396X7。
法定代表人:陈合欢,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市瑞琳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8号8号楼4单元6层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93417492Q。
法定代表人:王琳,职务总经理。
关于河南省联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郑州市瑞琳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97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双方共同确认郑州市瑞琳特科技有限公司欠河南省联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款项共计61085元,郑州市瑞琳特科技有限公司承诺于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河南省联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款项2万元;于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河南省联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款项2万元;于2019年6月20日前支付河南省联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款项21085元。因郑州市瑞琳特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省联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三、向郑州市住房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进行了现场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周志坚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舒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