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3民初279号
原告:河南省联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大(商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联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省联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