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526民初4867号
原告河南省联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776号中兴节能环保产业园37号院4层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7167396X7
委托代理人***,男,河南言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潢川县付店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付店镇
法定代表人***,男,该镇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联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潢川县付店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联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联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联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8元,减半收取计634元,由原告河南省联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骆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