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联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联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191民初18275号
原告白建民,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河南省联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776号中兴节能环保产业园37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白建民与被告河南省联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侨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建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联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建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二倍的工资,即7月的工资赔偿共计24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3500元,3、判令被告补交原告于2018年6月23日开始参保至2019年1月31日的社会保险费(按工资比例、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4、判令被告因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的赔偿金70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3日,原告通过被告公司招聘,任公司专职司机职务,入职后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每月3500元,交通通话补贴每月300元,并按工资比例缴纳社保等,每天工作8小时,周六日休息,按公司制度每天打卡上班。2018年8月1日,原告转为被告正式员工,被告一直未签劳动合同,2019年1月31日农历快过年,原告接到公司办公室电话,被告知明天不用上班,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联侨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双方提交法院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诉称,其于2018年6月23日入职被告联侨公司,任司机职务,月薪3500元,但被告联侨公司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1月31日,被告单方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2019年4月9日,原告至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被告联侨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4500元、经济补偿金3500元、补缴2018年6月23日至2019年1月31日之间的社会保险、违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7000元,2019年4月15日仲裁委因原告提供证据不足,作出*******(2019)07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向原告邮寄送达文书。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对原告要求的各项诉讼请求,因其未向法院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联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原告白建民的起诉及提交的证据未提出答辩和质证意见,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白建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