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4财保1023号
申请人:北京实创盛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海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军,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v>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
北京实创盛业电梯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北京实创盛业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32388元的财产。申请人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016919192020000883),该保险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3238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泳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