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968号
原告:北京实创盛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9号海泰大厦1125室。
法定代表人:周伟,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住总第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E216。
法定代表人:周建北,董事长。
原告北京实创盛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住总第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实创盛业电梯有限公司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实创盛业电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实创盛业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实创盛业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徐立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