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眉山市东坡区峨洲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仁寿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3民初197号

原告:眉山市东坡区峨洲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思蒙镇火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782255760H。

法定代表人:毛群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轩,四川必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先堂,男,该公司洪雅片区销售代表。

被告:四川省***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仁寿县文林镇书院路三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207257022G。

法定代表人:杨学兵。

原告眉山市东坡区峨洲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眉山市东坡区峨洲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眉山市东坡区峨洲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眉山市东坡区峨洲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昕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罗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