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某某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1财保34号
申请人: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仁寿县普宁街道陵州路三段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7091425084。
法定代表人:颜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男,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毅恒,女,该行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省***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仁寿县文林镇书院路三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207257022G。
法定代表人:杨学兵,执行董事。
申请人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与被申请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将来债权的顺利实现,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395931.14股,股权账号:8814××××2372,保全限额2300万元。申请人提供该行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395931.14股,股权账号:8814××××2372,保全限额230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志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泓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