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执25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支行,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329号铁人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699153042J。
负责人:赵卫,行长。
委托代理人:苏继平,四川上同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渊,四川上同律师事务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书院路3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207257022G。
法定代表人:杨学兵,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仁寿金利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八达桥街117号,统一上信用代码915114217866901536。
法定代表人:杨建国,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怡和春熙商业北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279829075Y。
法定代表人:陈信勇,经理。
被执行人:杨建国,男,汉族,1958年1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执行人:吴**,男,汉族,1966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本院执行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支行与四川省仁寿县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仁寿县金利纺织有限公司、四川省仁寿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建国、吴**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民终485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标的为108,010,12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了财产情况,但未履行其债务。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2020)川11民初19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的相关不动产在110,000,000元范围内予以了查封,期限为三年,与本院(2021)川11执25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相同,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且正在委托评估、拍卖程序当中。遂作出了(2021)川11执25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在本院(2021)川11执252号执行案件的拍卖款110,000,000元。
2021年11月18日,本院通过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由于本院没有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本案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仲权
审判员 周 全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汪梦婷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