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881执4279号
****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2019)陕0881民初27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由被执行人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00.7722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9年3月26日起至款项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按每日200元计算);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由被执行人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143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264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陕煤集团神木红柳林矿业有限公司的工程质保金2088792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2066152元,执行费2264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被执行人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