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81民初2004号
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锦湖街道虹北锦园第三层办公用房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04389288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被告工作人员。
原告北京XX公司与被告浙江XX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在规定缴费期间内(尚未缴费)于2024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北京XX公司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XX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