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同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1477

原告:北京同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褚海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黑山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韩宇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曹文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同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同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4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同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同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殷岚岚

二○二○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朱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