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1477号
原告:北京同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褚海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黑山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韩宇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曹文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同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同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同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同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殷岚岚
二○二○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朱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