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同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0073号
原告:北京同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褚海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娜,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北。
负责人:杨**,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建,北京市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立波,男,1965年4月7日出生,该单位职员。
原告北京同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市房山区建设工程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成重虎进行调解,原告北京同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同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同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同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金良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国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