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0071号
原告:北京同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褚海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娜,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11号。
负责人:耿纪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明,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毅,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该单位职员。
原告北京同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市房山区建设工程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成重虎进行调解,原告北京同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同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同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同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肖金良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国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