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9368号
原告: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青山湖街道景观大道72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平,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娜,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同圆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4165。
法定代表人:褚海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同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褚海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同圆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同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立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