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同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房山区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民终146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同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长虹西路***街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同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房山区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管理办公室(已注销),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11号。 上诉人北京同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房山区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11民初105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同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实体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13日,同方公司与管理办公室签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方公司依约完成施工工程,该工程于2019年11月7日验收合格,工程的财政评审审定金额为110.03万元。但管理办公室仅支付41万元,尚欠同方公司工程款69.03万元。同方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通过北京法院电子送达平台提交立案材料,并收到法院短信确认已通过材料初审。但一审法院却称收到起诉状日期为2022年7月21日。因管理办公室为事业单位,同方公司无法查询其注销清算信息,故向一审法院提出希望出具调查令确认管理办公室的注销主体后再行决定是否撤诉。但一审法院仅以管理办公室已被注销为由不予协助查明任何情况,导致同方公司无法确定管理办公室权利义务承继主体。 同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管理办公室向同方公司给付工程款690300元;2.判令管理办公室向同方公司支付违约金(以6903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诉讼费由管理办公室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法人信用信息网系统查询显示,管理办公室已于2022年7月19日被核准注销。一审法院收到诉状日期为2022年7月21日,立案日期为2022年9月6日,在立案前被告管理办公室已经注销,单位注销后丧失了诉讼主体资格,故本案应驳回起诉。一审法院于2022年9月23日裁定:驳回北京同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本案一审立案前管理办公室已经注销,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同方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同方公司可另行主张其权利。 综上,同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 慧 审 判 员  **一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