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6386号
原告:北京同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长虹西路***街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一渡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片上村北涞***150米。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京沃德酒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片上村三区99号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同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一渡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京沃德酒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委派调解员高畅调解,北京同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京同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京同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同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