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3363号
原告:北京同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长虹西路***街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7号。
负责人:***,主任。
原告北京同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于**调解。原告北京同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同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同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