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5民初21160号
原告河南腾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959677270。
法定代表人高克,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良东,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赛男,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交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院**楼****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3X9DJN6K。
法定代表人马桂莲,女,193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文辉,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腾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交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腾跃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于良东、邱赛男,被告河南交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罗文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河南交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HNJJ-郑州-2020-0225号《咨询服务约定书》及《招聘服务合同书》;2、判令被告河南交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支付款项196000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原告多次督促人工差旅费费用10000元;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2月2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河南交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编号为HNJJ-郑州-2020-0225号《咨询服务约定书》,主要约定乙方代办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业务咨询一事,若因乙方原因导致证件无法办理或办理不出来的,所收资质咨询费全部退回。资质服务费用为9万元,办证所需技术工人为20人。另《招聘服务合同书》显示,二级水利建造师8人,费用合计14万元,中级工程师10人,费用合计5万元。后因被告交建公司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依法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回前期支付的19.6万元。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河南交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辩称,第一,被告已完成了主要合同义务,原告无权单方解除合同;第二,被告对合同履行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退款责任;第三,在诉讼前被告亦在积极想办法处理,甚至提供如果原告不想履行合同,也可协商处理,被告扣除部分费用,退款亦无不可。但原告坚持全部退款,被告实在无法接受,故酿成本诉,但被告仍愿意协商处理。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5日,原告与被告河南交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招聘服务合同书》一份,约定原告委托该公司提供如下人才资源:二级水利专业建造师8人,人员聘用定金1.73万元/人/年,共13.84万元,乙方服务费为200元/人/年,共0.16万元。合计14万元;中级工程师10人,人员聘用定金0.48万元/人/年,共4.8万元,乙方服务费为200元/人/年,共0.2万元,合计5万元。原告授权并指定牛圆春为履行合同的负责人。原告与人才签订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后,即视为原告确定聘用,原告单方解除合同的,所收的费用不予退还。被告河南交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诺所提供人才材料信息的真实。
2020年2月2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河南交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咨询服务约定书》(HNJJ-郑州-2020-0225号),乙方协助甲方收集、整理、完善资质申报所需的各项资料,为甲方提供书面咨询服务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相关部门。乙方代理甲方聘用和培训资质申报所需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合同费用总额9万元: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资质总额费用的40%计人民币3.6万元;资质资料上报建设部门3日内支付资质费用的40%计人民币3.6万元;甲方咨询事项在政府官网公示3日内甲方支付资质总额费用的20%计人民币1.8万元。
2020年3月16日,被告河南交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据》,载明,兹收到河南腾跃科技有限公司交来建造师全款及工程师聘用费壹拾陆万元整。
因原告委托被告办理的事项未办理完毕,2020年6月5日,原告向被告工作人员微信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并于当日向被告邮寄了书面解除通知书。
原告提交的与被告工作人员石妍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他人,我这儿只有一个人名、身份证号,没有看到他们的证件,或他们的资格在权威网站上的截图,我不确定,他们有没有相应的资格,符合不符合资质办理要求”…“刚我让同事查了咱那边已经配了8个建造师,10个工程师”“是的,把他们网上查询的截图发过来”“宋小华412722198601046516企业养老不能与机关养老同时参保,这个不能用,社保没有交,得替换掉”“郑爱芝41232319710710002X水利,企业养老不能与事业养老同时缴纳,朱英超412824197606154739水利,企业养老不能与事业养老同时缴纳”“这两个人也要替换掉,社保没法教”“好的”…“石妍,我把我和孔老师、曹军霞的聊天记录都打印出来了。前期8个建造师注册的事儿你可以问问孔老师,但我这从来没有授权过让注册,而且还提醒过她承诺制不是不交社保,而且后期要查社保,不能直接提交”,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本案中,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两份合同,综合全案证据,原告系委托被告寻找具有相应资质人员挂靠在原告名下,并不实际在原告公司上班。由此可以认定委托内容旨在规避法律关于建筑业从业资格的规定,实行从业资格许可,有利于确保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专业素质,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而本案所涉的《招聘服务合同书》和《咨询服务约定书》,意在规避建筑业从业资格许可的实质性要求,危害建筑市场秩序,规避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其如果实施施工,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亦无法得到保障,故原被告签订的上述两份合同与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故上述三份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被告对于上述合同的无效均存在过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被告应返还原告196000元服务费中的156800元(196000×80%)为宜。原告其他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交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腾跃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156800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腾跃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河南腾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24元,由被告河南交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6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刘 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