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黑民终233号
上诉人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3民初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查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向上诉人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上诉人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缓交上诉费用申请。经审查,上诉人提出的缓交申请事由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缓交条件,我院于2021年2月25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不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接到上述通知书后未按规定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畅 春 松
审判员 付茂丽审判员陈春燕
法官助理徐新卫
书记员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