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黑03执异155号
在本院审理的黑龙江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华公司)与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实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2018)黑03民初124号民事裁定查封的坚实公司开发的位于鸡西市鸡冠区幸福里小区(以下简称幸福里小区)28号楼3单元60X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虽然在本院查封之前,案外人与坚实公司签订抹账协议及房屋认购合同,认购了案涉不动产,以抹账方式支付房屋价款,但约定的交付房屋日期在本院查封之后。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提异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镇华公司与坚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黑03民初124号民事裁定:查封坚实公司所有的位于幸福里小区住宅78户及27、28号楼阁楼(建筑面积合计约1387.11㎡)(详见查封裁定)。查封期限三年。其中,查封的住宅包括案涉不动产。另查明,2013年4月5日,房靖给案外人**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酒款210万元整。2016年4月5日,坚实公司与案外人签订抹账协议,约定:坚实公司用其开发的幸福里小区12套958.8平方米房屋抹账处理,作价1802544元抵偿案外人借款。该抹账协议由坚实公司盖章,房靖和**签名。2016年4月5日,坚实公司与案外人签订房屋认购合同,约定案外人以137841.6元认购幸福里小区28号楼3单元60X室。坚实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该合同由坚实公司和房靖盖章,**签名。同日,坚实公司给案外人开具了案涉房屋的137841.6元房款收据。再查明,坚实公司称,27号楼和28号楼至今没有实际交付使用。
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申请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尚士波
审判员 张卫东
审判员 XX刚
书记员 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