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0103民初6090号
原告黑龙江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航天雷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使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卫青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龙江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闯、董恩博,被告京航天雷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额头诉讼代理人白海燕、张兵,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丽、张重,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段璐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有效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北京航天雷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2月26日签署的两份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工程于2012年已经完工并交付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实际投入使用,该两份合同是在工程完工并实际交付使用后补签的,证明原告与被告北京航天雷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对工程造价已经核算并达成合意。涉案工程已经全部审计结束,审计报告包含了全部医疗气体工程项目,原告所施工的项目也包含在其中,现原告依照合同所确定的70万元工程款主张权利,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的工人维护工资47000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北京航天雷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0000元。
原告主张的利息自审计报告作出之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35万元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北京航天雷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1月23日向原告支付的70000元是在双方2014年2月26日补签合同之前,依法不应当抵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据有效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原告与被告北京航天雷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安装承包合同,工程名称河南省人民医院安装工程,承包范围为医用气体工程管道及相关设备安装,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价款800000元,保修期为一年;该工程于2012年6月26日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投入使用。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工程款已全部完成结算支付。
2012年1月4日,原告与被告北京航天雷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安装承包合同,工程名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装工程,承包范围为医用气体工程管道及相关设备安装,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价款1200000元,保修期为一年;该工程于2012年6月交付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投入使用,后续维护由其他公司负责。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余部分尾款未支付。
2014年2月26日,原告与被告北京航天雷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就已经竣工的工程签订“河南省人民医院新建病房楼追加工程安装合同”;同日,原告与被告北京航天雷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就已经竣工的工程签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建病房楼追加工程安装合同”。上述两份合同均约定承包范围为新建病房楼医用气体工程合同范围之外的所有追加工程安装,合同价款350000元。以最终审计金额为准。付款时间为根据工程进度按比例支付。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合同总价格10%违约金。双方还约定上述工程的质保期为1年。
2014年1月23日,被告北京航天雷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70000元。
2015年1月13日,河南省人民医院新建病房楼医疗气体工程审定结算。
2020年6月11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病房楼项目医用气体工程审定结算。
一、被告北京航天雷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黑龙江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万元及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3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北京航天雷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黑龙江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万元及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2日起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北京航天雷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黑龙江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70000元;
四、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欠付北京航天雷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工程款35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黑龙江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70元,由被告北京航天雷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卫青
书记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