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黑03执76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密山市人民法院有案件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该案指定到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为有利于实现债权人权益,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2020)黑03执恢76号执行案件指定到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执行一庭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5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密山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成林
审判员 王 刚
审判员 赵昌志
书记员 黄照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