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382执异29号
案外人:王国彬,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代理人:杨惠平。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华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刘志华。
被执行人: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实公司),住所地鸡西市.
法定代表人:房靖。
本院在执行镇华公司申请执行坚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国彬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王国彬的异议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鸡西市xx区xx区xx号楼xx号门市(建筑面积xxx平方米)房屋的查封,并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程序;2.执行异议的诉讼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承担。事实及理由:案外人王国彬于2013年3月8日与被执行人坚实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以案外人的xxx平方米的房屋拆迁安置为鸡西市xx区xx小区xx号楼xx号的门市房屋(建筑面积xx平方米)。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坚实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向案外人王国彬交付了案涉房屋并签订了装修协议,案外人王国彬按照约定交纳了物业费、装修保证金、垃圾处理费。因坚实公司一直不能为案外人王国彬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案外人王国彬于2021年1月份向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坚实公司履行房屋过户的协助义务,坚实公司答辩称同意案外人的诉求,但坚实公司因其他债务纠纷导致案涉房屋被密山市人民法院以(2021)黑0382执1678之一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无法为案外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案外人认为,案外人系案涉房屋的拆迁被安置人,依法对案涉房屋享有优先权,坚实公司的债权人不能对抗案外人的物权,特提出异议,请法院依法支持案外人的请求。
本院查明,2021年9月1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黑03执监21号执行裁定书将其办理的镇华公司申请执行坚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黑03执76号)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案号2021黑0382执1678号),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10月21日本院以(2021)黑0382执16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包括案外人王国彬提请异议审查的位于鸡西市鸡冠区门市在内的共计42户门市,查封期限三年。案外人王国彬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经查:案外人王国彬于2013年3月8日与坚实公司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案外人将自己原有的xxx平方米房屋置换为坚实公司开发建设的鸡西市xx区xx里小区xx号楼xx号的门市房屋(建筑面积xx平方米),且在坚实公司交付案涉房屋后,于2018年、2019年交纳了房屋装修保证金、物业费。
本院认为,案外人王国彬于本院2021年10月21日查封案涉房屋之前,已于2013年3月8日与被执行人坚实公司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案涉房屋的具体位置、用途,能够明确指向执行标的,该协议合法有效,案外人基于该协议取得了被拆迁人的法律地位,其享有的拆迁安置优先权足以对抗第三人的特殊债权,故案外人停止执行案涉房屋的异议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外人关于执行异议的诉讼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承担的异议请求,因异议审查案件并不收取任何费用,案外人的该项异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鸡西市xx区x小区xx号楼xx号门市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杨劲松
人民陪审员  苏建华
人民陪审员  赵鸿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