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302执1354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沧海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德清,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国机能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统演,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京海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鑫,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北沧海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国机能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京海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内0302民初3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送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应民
审判员 陈 振
审判员 赵建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徐永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