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928号
原告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上海国机能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6月6日,原、被告签订总价为人民币1,155,000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全部的交货义务,被告分两次共向原告支付了693,000元。2013年8月15日,被告在没有得到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退回货物电缆线20盘,为避免被告扩大损失和防止电缆线盘损坏,原告及时接收了货物。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付款收货,被告不予理睬,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62,000元及利息;二、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国机能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4月10日前支付原告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剩余货款200,508元;
二、原告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4月15日前将编号为shgj130606的《买卖合同》约定的剩余20盘43,400米、规格型号为PV1-F-1*4、商标为TBEA特变电工的电缆线(包装完整)退还给至被告上海国机能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处(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华博路XXX号,收件人:***XXXXXXXXXXX),运费由被告承担;
三、案件受理费8,442元,减半收取计4,221元,由被告上海国机能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上海国机能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4月1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