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机能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调解书 | ||
| 案号:(2005)虹民二(商)初字第229号 | ||
原告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四研究院第四十四研究所(曾用名陕西电器研究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洪庆镇田王街特字1号。 负责人**,所长。 委托代理人曹博,该所职员。 被告上海国机能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大连西路261号1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金幼光,该公司职员。 原告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四研究院第四十四研究所与被告上海国机能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豪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国机能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四研究院第四十四研究所货款181,000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滞纳金34,262.50元; 三、本案受理费7,4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四、上述第一、二、三项,合计219,000元,被告分别于2005年5、6、7月的每月25日前各给付73,000元。如被告有一期未按时给付,则被告须在给付上述219,000元之外加付滞纳金42,000元,于2005年7月25日前履行。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05年4月26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 ||
| 代理审判员 | **豪 | |
| 书记员 | *浩 | |
| 二OO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