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机能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调解书 | ||
| 案号:(2005)虹民二(商)初字第155号 | ||
原告靖江市成达热电机械厂,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工农桥北首。 负责人**,厂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申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机能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大连西路261号1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金幼光,该公司职员。 原告靖江市成达热电机械厂与被告上海国机能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豪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国机能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靖江市成达热电机械厂货款4万元,于2005年5月31日前履行完毕; 二、本案受理费2,087.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05年3月22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 ||
| 代理审判员 | **豪 | |
| 书记员 | *浩 | |
|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