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阳市博达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河南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4民初5472号
原告:南阳市博达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文化路与新华路交叉口西北角幸福村162号重工化工家属院一单元一楼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7UM4Y8K。
负责人:刘庆安,任经理。
被告:河南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1号15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0597114N。
法定代表人:张立新,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阳市博达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被告河南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南阳市博达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限期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阳市博达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江 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宋喜洋
书 记 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