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镇平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4295号
原告:镇平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五里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050862530J。
法定代表人:党建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凯,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1号15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0597114N。
法定代表人:张立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镇平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镇平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经催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镇平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杜继昌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斌
书 记 员 吕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