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1157号
原告:西峡县亚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丹水镇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676733466Y。
法定代表人:吕彦平,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欣,河南汉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1号15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0597114N。
法定代表人:张立新,公司经理。
原告西峡县亚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西峡县亚泰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峡县亚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苏晓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江伟
书 记 员 权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