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阳市伟城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民初5241号
原告:南阳市伟城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灌河路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050851639N。
法定代表人:庞向中,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晓金,系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通,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1号15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0597114N。
法定代表人:张立新,系公司经理。
原告南阳市伟城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10946元,又于2021年12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伟城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49元,退回原告南阳市伟城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4012元,收取37元由原告南阳市伟城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姬海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冬冬
书 记 员 吕亚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