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982执369号 申请执行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解放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越城区。 申请执行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982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人民币877821.04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受理费6289元,执行费11241.1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不动产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仅有存款4855.28元并已进行了扣划,无房产登记信息。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872965.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咏梅 审判员  宋 刚 审判员  沈 彪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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