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982执809号
申请执行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解放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9329043。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市人,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陆市人民法院(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159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按照该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相关财产信息尚待进一步核实,申请执行人同意待相关财产核实后,再依法申请执行并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8)鄂0982执809号案件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本院执行时,申请执行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咏梅
审判员 宋 刚
审判员 沈 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