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实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三实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21民初1657号
原告:四川三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文康路129号附1号-190。
法定代表人:韩静,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市。
原告四川三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三实建设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于2022年5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三实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三实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柏刚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黄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