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实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平果铜铝板业有限公司、四川三实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民初81号之二
申请人:广西平果铜铝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市江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谢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广西智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定彪,广西智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三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文康路129号附1号-190。
法定代表人:韩静,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广西平果铜铝板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三实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2022)湘1103民初8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四川三实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广西平果铜铝板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平果铜铝板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三实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000000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湘荣
人民陪审员  廖雪花
人民陪审员  祝君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曾 超
代理书记员  李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