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执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三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充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法定代表人:弋×强,董事长。
四川三实建设有限公司与南充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充仲裁委员会(2019)**案字第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三实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1.本院向被执行南充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多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南充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有银行存款信息,本院采取冻结措施后,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对已冻结的账户解除冻结措施;
3.本院到被执行人南充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南充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对外进行了发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鉴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何 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